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281民初2458号
原告:贵阳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街道北京路9号京玖大厦20楼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452077。
法定代表人:熊永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23日生,汉族,系贵阳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州宏财刺梨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H2E54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贵阳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宏财刺梨营销有限责任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贵阳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贵阳思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