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1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裴振平。
被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运盐督字第1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运盐督字第11号支付令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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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