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恢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行连军。
被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运盐督字第1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716万元、执行费94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起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在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1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