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恢2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行连军。
被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花。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运盐督字第1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716万元、执行费945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起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在运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1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宁 伟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