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原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执恢1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裴振平。
被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原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小锁。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原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支付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运盐督字第1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晋0802执恢2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6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德新路的土地【证号:运国用(2001)字第G01002(50)1641号】、运城市晋兴化工厂名下位于运城市太风路的土地【证号:运国用(96)字第010040011号】及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原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市太风路的房产【证号:运市字第99200285号】、2019年6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德新路的房产【证号:运市字第02200466-1、02200466-2号】。现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将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将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现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的债权已拍卖,申请人山西晋非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市土地的查封及运城市晋兴化工厂名下位于运城市的查封。
解除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原运城市晋兴农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运城市及山西省运城晋兴农药有限公司位于运城市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海斌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崔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