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欣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