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02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柴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