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陆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确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802执1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荣& # xB;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 李 民 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世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