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普鑫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花。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冯海斌 审判员李民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