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02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花。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李民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