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百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湖南百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3903号
原告: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新城街道哈尔滨5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百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谷苑路2号湖南麓谷国际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第A2栋第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百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现原告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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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