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1执13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99537959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俞范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41099U,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1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21145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211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及传票,要求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和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天翼石化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11执13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