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颖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登封市颖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登执字第676-2号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颖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森,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颖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登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发祥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