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5民初685号
原告:魏中华,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吴土焰,乐平市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草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登封市颖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耿庄村。
法定代表人:顾建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华诉被告万草民、登封市颖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万草民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亦不同意对被告进行公告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其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亦不同意对其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中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元,退回原告魏中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康 玄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