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海正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创泰瑞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鞍山海正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8093号
原告:沈阳创泰瑞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9号18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尊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海正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大孤山村。
法定代表人:常守俭。
第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住所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星办事处大董屯村。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创泰瑞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被告鞍山海正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鲅鱼圈钢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创泰瑞合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时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