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1216号
原告:辽阳同力表面强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镇中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92121860742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正发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镇调军台村7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11914283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阳同力表面强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正发表面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同力表面强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辽阳同力表面强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