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富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25483号
申请人:广东富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益路**世友工业城**401。
法定代表人:*勇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俊,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家围市场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富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9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9)富佛山诉保第2099号,担保金额为3698800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富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9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富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