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联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市联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3125号
原告:镇江市联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639718-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薛柏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人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联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天信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市联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市联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