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2民初4461号
原告:嘉兴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集镇虹宾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9MLW5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42018672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典尚空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说明不再缴纳诉讼费,同意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