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游县华水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25民初2479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龙游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龙游县华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城北姜北。

法定代表人:罗伟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晖,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游县华水工程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华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6元,减半收取14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