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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执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振兴东路357号联建房,组织机构代码:0852639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住瑞安市。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25522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账户内有存款2262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止),浙C×××××的途锐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浙C×××××宝马牌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止),本院已裁定查封,因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无法联系。六、被执行人***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次扣划到的款项已折抵各案受理费、执行费,本次执行到位诉讼费2564元、执行费3728.32元。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81执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林 瑞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