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陈建娒、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381民初7354号 原告:***,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建娒,男,195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振兴东路357号联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08526396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与被告陈建娒、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陈建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俩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0元;2、依法判决俩被告支付原告重新装修费用57333元、租金损失27000元。事实及理由:2014年5月26日,原告因装***晶品一幢一**1202室需要,与俩被告签订了(2014)-1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5000元,工程期限为100天,装修完毕保修期为二年。2015年年底装修完毕,原告搬迁入住,并依约支付全部装修款项。岂知不久,第三人找到原告,告知原告由于原告家漏水导致第三人家天花板、洗手间等多处漏水,墙体发霉,严重影响居住。为此原告找到被告陈建娒,被告陈建娒找工人将原告家卫生间地砖挖除及房间地板挖除,发现漏水原因系被告在装修时未做好防水措施,导致漏水,并造成第三人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要求俩被告予以维修及赔偿第三人损失,俩被告借故推脱,既不进行维修也不予以赔偿。无奈,原告只得先行赔偿因俩被告装修后漏水给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后,原告也曾多次与俩被告联系后***及赔偿事项,俩被告至今仍相互推卸责任。现原告只得诉讼维权。 被告陈建娒辩称:一、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及装修图纸完成施工,并没有构成违约,因此被告陈建娒不承担违约责任;二、因新的方案导致漏水,因此应该由新的装饰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陈建娒承认和原告有装修合同关系,第二被告和原告不存在装修合同关系,是第一被告私自印刻了第二被告的公章,原告也从来都没有向第二被告支付过任何装修款,因此请求法庭在查明真相的同时,驳回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协议书1份,以证明原告赔偿第三人事实;证据2、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以证明原告系漏水房屋所有权人;证据3、工程施工合同1份,以证明俩被告承包原告房屋装饰工程事实;证据4、房屋租赁合同1份,以证明因漏水原因导致无法居住,原告只能在外租房住的事实。被告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涉案房屋起初是按照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的装修图纸施工,后按原告的要求更改为**设计室的图纸施工。被告陈建娒、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认为,协议书系原告与第三人的赔偿协议书,与被告无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复印件,且内容不完整,其真实性不能确定。被告陈建娒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工程尾款原告尚未支付;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认为该合同仅代表被告陈建娒的个人行为,非公司行为。对房屋租赁合同,俩被告均认为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俩被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原告则认为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认为,证据1仅能证明原告对第三人作了赔偿,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作认定;证据2原告在庭审后向本院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有原告及被告陈建娒的签字及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的盖章,现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该印章系原告私自雕刻,故证据3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且不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不作认定。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对卫生间的设计进行了修改,俩位证人证言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6日,原告因装***晶品一幢一**1202室需要,与俩被告签订了(2014)-1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05000元,工程期限为100天,装修完毕保修期为二年。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建娒按照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图对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7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对装修方案进行变更,并提供**室内设计工作室的设计图给被告陈建娒施工。该房屋于2015年2月份装修完毕交付原告***使用,2016年3月份1102室业主即第三人***告知原告因原告家漏水导致1102室严重受损,被告陈建娒得到原告通知后于2016年5月对天瑞晶品1幢1**1202室卫生间及相邻区域进行开挖或拆除。 诉讼过程中,经浙江元本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因卫生间变更改造造成卫生间与主卧及卫生间与客厅处建筑标高一致,且卫生间与主卧及卫生间与客厅连接处未按《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2013设置档水门槛;水分通过卫生间地砖下的水泥砂浆直接渗透到客厅水泥砂浆,且因客厅楼板没有防水要求,未采取防水措施,故水分从1202室客厅楼板渗漏到1102室导致客厅顶楼受损。经瑞安市安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估价:对1幢1**1202室损坏部分按原方案重新装修的市场价格为5383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2014)-1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有效。被告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辩称被告陈建娒伪造其印章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建娒先行按照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图施工,后原告擅自改变了施工图纸,对卫生间作了较大的改变,卫生间改建后造成卫生间与主卧及卫生间与客厅处建筑标高一致,又未设置挡水门槛,故造成漏水事故。被告陈建娒、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人员,对未设置挡水门槛造成漏水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擅自改变设计图纸致使被告施工不当应付事故的次要责任,即40%的赔偿责任。因瑞安市安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1102室未作评估,故1102室的损失可另案处理,原告诉称要求赔偿租金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陈建娒、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833元×60%=32299.8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建娒、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299.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1192元,由被告陈建娒、瑞安市伟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31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 ** ----?PAGE?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