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民字第6010、
6071、8249、8969、898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舜辰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恒源线业物资有限公司、**红佳服饰辅料厂、杭州博成服饰辅料有限公司、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五案,本院于分别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78、290号民事调解书,(2015)***商初字第383号、(2014)***商初字第1416、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舜臣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五人于2015年5月至8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期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民字第6010、6071、8249、8969、898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