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墅林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墅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民初800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翁鹏威、章俊斌,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墅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2号5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张祖鑫。
被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墅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墅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墅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崇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博武
代书记员 王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