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某某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陕行申203号
再审申请人***因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一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安光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8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本案中,***诉省人社厅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事项与其2016年诉省社保中心两案的被告不同,但其诉请的内容基本一致。因其诉省社保中心的案件已经生效,本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故原审依据上述规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黎明 审判员  马宇舟 审判员  杨宗信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