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8)陕行申204号
再审申请人***因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一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西安光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陕71行终8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过邮寄举报信的方式要求省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对此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293号判决已判令省社保中心就该举报信向其作出书面答复。***认为省社保中心所作答复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仍要求省社保中心对该举报信提出办理社会保险各项请求重新作出处理、履行法定职责。经审查,省社保中心的答复并无违法之处,而***提起的是履职之诉,核心是请求省社保中心履行法定职责,因该诉请已被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2016)陕7102行初1293号案裁判。故原审认为***的起诉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其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并无不当。
综上,***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黎明
审判员 马宇舟
审判员 杨宗信
书记员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