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6757号
原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姬在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学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陈和海。
原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谢连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丹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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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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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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