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2876号
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工业开发区西部规划二路****。
法定代表人:黄开中,董事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亦琳,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部分**div>
法定代表人:姬在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有行鲨鱼(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景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令
书 记 员 何 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