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恢9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4幢部分3544室。
被执行人: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2462室。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原告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3民初95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1,673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沪0113执56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3月1日,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经审理,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沪0113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为本院(2018)沪0113执5629号案件被执行人;二、被告***在尚未缴纳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18)沪0113民初9530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在尚未缴纳出资6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院(2018)沪0113民初9530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2年11月30日上海创安特种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户籍地为江苏省高邮市,被执行人***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西咸区,本院委托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和陕西省西安市西咸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陕西省西安市西咸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江苏省高邮市XX路XX区XX幢XX室,该房产已被设定两个抵押权,抵押金额合计人民币64万元,本院委托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2023年3月2日至2026年3月1日。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上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2年12月22日至2023年12月21日,但余额极少。此外,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设定抵押,三被执行人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