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302民初369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湖南伟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红旗商贸城第六综合大楼3号(红旗国土所)。
法定代表人:李士稳。
原告***诉被告湖南伟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田 园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谢艳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