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81民初85号
原告福建华夏高级技工学校与被告福建鸿志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夏高级技工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华夏高级技工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严美慧
人民陪审员 张乐宽
书 记 员 郑秋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