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1125民初1159号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香,女,山西晨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高生武,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丑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艳香、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刘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935445.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公开招投标,中标了柳林县***初级中学校全面改薄建设工程,2016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GF-2013-020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工程内容、工期及工程价款等事项。同年9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书》,被告将***初级中学校新建涵洞及高压改线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价款为577350.85元。工程竣工验收后,柳林县***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27日分别出具了柳审投报[2018]208号、223号审计报告,审计价格分别为4144091.32元、521353.96元。被告给原告已支付工程款3730000元,超建安工程费用414091元和新建涵洞、高压改线工程的费用至今未支付,共拖欠原告935445.28元。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催要剩余工程款,被告以无钱支付为由一直推诿。无奈,原告的工作人员又向主管局柳林县*****进行反映,柳林县*****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关于高吉平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柳教科发[2021]58号),该处理意见书载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声称“待财政资金到位后,我局按相关程序及时支付。”但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辩称,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述的均为事实,因未审批下来工程款,故欠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35445.28元未予支付。
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柳林县***初级中学全面改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原告。2016年9月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书》,被告将***初级中学校新建涵洞及高压改线工程发包给原告。该两项工程竣工验收后,柳林县审计局于2018年11月13日、2018年11月27日分别出具了柳审投报[2018]208号、223号审计报告,审定工程造价金额分别为4144091.32元、521353.96元。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已支付原告工程款3730000元,剩余工程款935445.28元至今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成立并生效,具有约束力。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施工,被告理应按审定工程造价金额支付工程款,可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支付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35445.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54元,减半收取6577元,由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初级中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
审判员  刘丑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穆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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