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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406民初1471号
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某,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薛某,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薛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6元,减半收取4043元,由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艳  琼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杨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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