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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潞城区***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509号
原告:长治市潞城区***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OKXUQ613。
法定代表人:申某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2,住长治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LEU4R0N。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住长治市。
原告长治市潞城区***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治市潞城区***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治市潞城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治市潞城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姬曼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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