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773号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6705518Y。
法定代表人:位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8325495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长治市。
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诉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884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被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4元,由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