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03民初179号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人。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 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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