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603民初179号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人。
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贾 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