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3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山西晋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黄龙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宏基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黄龙龙润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631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6日本院递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于申请当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欠款2716300元、诉讼费14265元、执行费29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执行行为。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通过陕西省黄龙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通过黄龙县工商信息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工商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23)陕0631执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朋礼奎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