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8970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956号高新大厦B座100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永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