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927财保1号
申请人: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二中学。
住所:巍山县。
法定代表人:熊子凌,系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大理杉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
法定代表人:**,系大理杉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二中学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二中学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大理杉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云2927民初XXX号案件中的执行案款30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二中学的申请。
审判员马显然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