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型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型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民初5848号
原告:**,女,汉族,2015年9月28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茂森,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型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泰山科技城****楼**。
法定代表人:解艳红,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望岳路中兴时代大厦div>
负责人:马洪涛,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型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士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姬慧娟
书记员孟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