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751号
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元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藏化,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凡,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解放岛东环路**等******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孟畴。
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域鲸鱼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0元,由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永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雯雯
书 记 员 杨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