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汇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25308号之一
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唐春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藏化,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江苏润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汇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春雷。
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48,791.1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全部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业务主要为动漫互动游艺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三维数字图像技术开发和应用等。2016年12月22日,因华谊兄弟苏州影城电影特技馆有多媒体系统需求,原、被告签订《华谊兄弟苏州影城电影特技馆多媒体系统合同》一份,总价3,170,439元。合作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1月5日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价款调整为2,138,000元,后续实际施工过程中产生增项,经被告确认增项为207,470元。故该项目合计价款2,345,470元。原告依约提供了多媒体系统,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仅付款合计1,696,670.90元,剩余648,791.1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华谊兄弟苏州影城电影特技馆多媒体系统合同》第十四条“争议处理”约定:“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合同中,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合同首部披露了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其中甲方栏载明:“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长阳谷1号楼208”。虽然被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但合同披露的地址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可预期的地址。即,原、被告缔约时,对达成管辖条款的合意建立在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信息之上,双方对据此选择的管辖法院具有合理预期,该意思自治应得到尊重。且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2013年起至今在对工商部门申报的企业年报中披露的联系地址也均位于杨浦区,故杨浦区与本案争议更具实际联系。综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 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