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汇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5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307、309、311室。
法定代表人:唐春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汇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2577号5幢124室。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汇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沪0110民初8645号民事调解。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973,375元及利息。执行中,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某、将某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点对点调查、总对总调查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工商、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调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文洁
审 判 员 卢 文
审 判 员 黄 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毕再成
书 记 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