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7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307、309、311室。
法定代表人:唐春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汇观展示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2577号5幢124室。
法定代表人:邹春雷,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1)沪0110民初1422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648,799.1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冻结、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62,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限高、加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已征求申请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力
审 判 员 胡伟东
审 判 员 杨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施政达
书 记 员 翟 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白力
审判员胡伟东
审判员杨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施政达
书记员翟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