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金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81财保66号
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959号元和大厦307、309、311室。
法定代表人:唐春贵。
被申请人:临沂金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龙泉街道府前东路墨乡圣府1号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8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凯。
被申请人:临沂金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天元城市阳光106,107,205,2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凯。
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临沂金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临沂金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金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临沂金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火米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修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艳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