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901民初172号
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满江地石曲村民小组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K82GB7A。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淼琦,云南星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B幢1**12层12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77746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七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减免后收取500元,由原告大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