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02民初2089号
原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777461)。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B幢1**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康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7491X)。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路79号。
法定代表人:龚赟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5.50元,由原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段经权
审判员 李 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