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2号
申请人: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5692591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三环路北边与小水井中间。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1477746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B幢1**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3180.9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3180.9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