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2205号
原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社区***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B幢1**12层12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增。
被告:云南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商住楼A幢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强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崇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9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