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金鑫伟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智伟,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峰,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诚信祥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女,该公司会计。

上诉人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新0104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94元,减半收取2,371.97元,由上诉人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371.97元由本院退还给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彭德翔

审  判  员   于 阳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孟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