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01民初1948号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依干其乡九大队铁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丽,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阿瓦提县民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65元,减半收取7583元,由原告阿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步 锰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