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金鑫伟达钢铁有限公司与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1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南区E-10。

法定代表人:张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女,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拥军街22号和顺雅居二区以东恒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冯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33272.69元,执行费3399.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帕尔哈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