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1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48号诚信祥钢材市场南区E-10。
法定代表人:张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女,该公司会计。
被执行人:新疆恒大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拥军街22号和顺雅居二区以东恒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冯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77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33272.69元,执行费3399.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帕尔哈提江